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1、合伙企業沒有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公司有法人資格;
2、合伙企業設立需要2個以上合伙人出資,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需要1-50股東出資;
3、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以勞務出資;
4、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1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區別為,有限公司是法人組織,合伙企業是非法人組織;以及有限公司的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而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的是無限責任。
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第1一、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公司的類型不同所以首先在叫法上也是不同的。
第二、稅率繳納方面存在不同:
1.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2.合伙企業公司是繳納增值稅和個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工商登記注冊方面不一樣:1.有限公司全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3.股份有限公司區別于上市和非上市,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一、合伙企業與公司的區別
第1一,法律地位不同。
第二,設立條件不同。
1、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人之間簽訂的合伙協議而設立,合伙協議依法訂立而簽名、蓋章即可,不需要任何機關批準;而公司的設立基礎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全體股東依法共同制定的并簽名、蓋章,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才發生法律效力;
2、合伙企業的出資方式較為靈活,允許以勞務作為出資,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有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而公司的出資方式不允許以勞務出資,除貨幣出資外,凡用食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3、合伙企業沒有規定*1低注冊資本額;而公司則根據其經營性質和行業不同分別規定了法定*1低注冊資本額。
第三,內部治理結構不同。
二、合伙企業的合伙財產如何分割 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資數額或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業財產的利益和分擔合伙企業虧損的份額。具有如下特點:
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和合伙人的身份關系聯系在一起。合伙人退伙、入伙,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都要發生變化。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甲如果要轉讓自己的財產份額就是聲明退伙的意思表示,丁如果在乙、丙同意下接受了甲轉讓的財產份額意味著其為新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在合伙企業分配利潤、退伙、解散時才表現為具體的權利,除此之外,是一種抽象的權利,而不是一種隨時可兌現為物質利益的財產權利。
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與合伙企業財產緊密聯系。一方面,合伙財產的每個所有者對于合伙財產都具有自己的財產份額。合伙企業財產的共有權是一種可以量化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根據協議中預先約定的比例將共有權分割為同種同質的幾個部分,一個合伙的財產份額即為其中的某一部分。另一方面,合伙人對其財產份額并不意味著他可以對于合伙財產的特定部分主張排他性的獨占權。合伙企業的財產作為共同管理和使用的財產,在合伙企業的存續期間,應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其用途,合伙人不能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權利,只有在合伙企業分配利潤、或退伙或解散時,各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才從合伙企業財產中分離出去。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公司的類型也越來越多了,不同的公司注冊有不同的條件,當人了不同的公司進行分割財產,那么也是有不同的條件,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份額,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份額,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業優缺點 現如今,以有限合伙制募集創投基1金已經成為海外創投的主要方式,從行業內的實踐經驗來看,業內企業今后將主要利用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的方式募集人民幣基1金。
為什么以有限合伙制募集創投基1金已經成為海外創投的主要方式?究其原因,有限合伙企業主要有以下三大優點:
第1一、有限合伙企業符合國際慣例。有限合伙是美國等成熟資本市場從事創業投資企業的主要形式;
第二、享受稅收優惠。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務和《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納所得稅,而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我國創業投資企業選擇有限合伙而不選擇公司形式,一個重要原因是稅收優惠,由合伙人自己繳稅,避免雙重稅賦;
第三、分配機制靈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間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兩者的性質不同。合伙企業是非法人組織,而有限責任公司是法人組織;兩者的法律責任不同。合伙企業的法律后果是當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其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后果是法人承擔無限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1.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
2.合伙企業的優勢:通常合伙人人數較少,并具有特定人身信任關系,有利于合伙經營決策與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人共同決策合伙經營事項,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3.有限公司法律特征:籌集1資金的封閉性。有限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1資本,只能在股東內部募股集1資,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資本來源于每個股東認繳的資金財產總和;公司資本不等額性。有限公司的資本不必像股份公司那樣劃分為等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也不必按等額股份的整倍數出資,而只需按協議出資,并按出資比例對公司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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