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 36 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 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
(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 20000 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 5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 5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 5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 10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 30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2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 2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30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 2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30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筑業。營業收入 80000 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 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 6000 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 5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 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 30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 300 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 30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 2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 2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5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 5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1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 5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100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 3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 5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5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 10 人及上,且營業收入 10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 1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10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 10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 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 30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3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 2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20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 2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20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 2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 10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1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 2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10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 2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10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 10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 30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2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 2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10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 2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10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 3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 10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2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 1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10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 1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10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 3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 10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2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 1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10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 1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10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 20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100000 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 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1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 1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10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 1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10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 300 人以下
或營業收入 10000 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 10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1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 1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5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 1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5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 200000 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 10000 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 1000 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 5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 100 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 2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 100 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 200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 10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 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 30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1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 100 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 50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 1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50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 300 人以下或資產總額 120000 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 100 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 8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 10 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 100 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 10 人以下或資產總額 100 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 300 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 100 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 10 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 10 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七、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 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 2003 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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