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法人有什么風險?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根據上述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為并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分兩種情況簡單舉例說明:
1、自己投資并經營的公司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這種情況基本上無任何附加風險,只要是正規合法經營,那么什么都不用擔心。
2、擔任非自己投資經營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這種情況可能存在的風險也可以分以下為兩種情況
(1)公司經營違法: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公司經營違法,比如偷逃稅款或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動,如果無確鑿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對此毫不知情或沒有參與公司經營,那么法定代表人便同樣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刑事責任!
(2)公司經濟糾紛: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公司經營產生經濟糾紛,如無確鑿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無參加相關決策或簽署相關文件,相關債權人可能會把原本其公司行為誣陷為法定代表人冒用公司名義進行的行為,從而將以此產生的債務推到法定代表人的身上。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行為的主要負責人,雖然承擔一定風險,但相對來說其也掌握著公司實際經營管理權,所以正常情況下,一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基本上大都親自擔任其的法定代表人,以便更好的控制公司;反之,如果一個公司實際控制人沒有合理的理由卻讓毫不相關的人擔任法定代表人,那么其很大可能根本只是把這個公司當作一個攫取利益、規避風險的工具來使用,其通過各種手段(合法或不合法)攫取利益后可以隨時拋棄這個公司而逃避法律責任。
所以綜上所訴,如非自己投資并經營的公司,好不要隨便擔任法定代表人職位,以規避可能潛在的風險。
公司觸犯刑法、民法、公司法等相關法規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部分案件甚至出現老板讓員工擔任法定代表人再使自己獲利、讓自己得以逃跑的情形。擔任法定代表人有很大風險,出現上述情況后,需要準備確鑿的證據證明清白。不去隨意擔任法定代表人是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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